时间:2016年11月4日
嘉宾:www.365sb.com矫安科 钟碧琴
[主持人]:社区矫正是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是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请问社区矫正是一项什么性质的法律制度?
钟碧琴: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足我国国情,继承我国原有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总结社区矫正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外社区矫正有益做法基础上建立的,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改革和完善。
[主持人]:社区矫正有何特征?
钟碧琴: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与监禁矫正一样,在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与监狱采取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不同,社区矫正是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并体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多方面、全过程。在监管程度上,社区矫正需要对罪犯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保证各项矫正措施有效落实,同时,罪犯处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在工作、生活上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工作方法上,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在社区,依托村居,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主持人]: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能不能请您请介绍一下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
钟碧琴:好的。社区矫正是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中央部署,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确定北京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10月,“两院两部”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部署。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社区矫正制度又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依法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2006年,厦门市思明区、泉州市丰泽区、三明市梅列区是福建省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试点城市。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是根据省里的统一安排,2007年11月,新罗区被省委政法委确定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 2009年3月,新罗区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1年开始在各县(市、区)全面试行,2011年11月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全面完成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截至9月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3388人,解除矫正10848人,在矫2540人,重新犯罪率为0.18%,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平安龙岩”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主持人]:社区矫正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改造的,在执行方式上有何特点?
钟碧琴: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执行刑罚,主要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任务,将其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
(1)在监督管理方面,通过制定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居住地变更、外出请销假、教育学习等监管制度,成立由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通过谈话、走访等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2)在教育矫正方面,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认罪悔罪,自觉遵纪守法。开展个案矫正、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心理矫正,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
(3)在社会适应帮扶方面,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落实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帮助他们顺利融入回归社会。 近年来,我市创新手段刚柔并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开展“回心、回岗、回家、回岸”的“茴香工程”活动,落实帮扶责任,积极协调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工作、生活、学习中的实际困难。